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課程安排:
(一)教官鐘點費請領依「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長期支援教官及隊職官
      鐘點費支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教官每月授課時數以 100  小時至 120  小時為原則。若需返回縣
      市協助授課者,服務機關應於 1  個月前提出,返回所屬機關協助
      授課者,不得列入基本授課與服務時數計算。未經本中心同意至其
      他縣市授課者列為重大違紀事項,並列入教官考核紀錄。
(三)課程編排以教官專業能力及本中心課程需求為主。
(四)課程由中心人員或指定人員編排,除經本中心同意者外,不得調課
      ,違者記點,並列入教官考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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