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對象 一、機關組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均屬之。 二、個人組 (一)實際服務於各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滿 6 個月以上之編制 內人員(含消防替代役),並主要職掌 119 緊急報案電話受理工 作。 (二)受理派遣件數達所屬機關總受理件數 5%以上者;若執勤人員超過 20 位以上者,則受理案件數應達該單位的平均受理件數以上。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