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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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對象
一、機關組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均屬之。
二、個人組
(一)實際服務於各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滿 6  個月以上之編制
      內人員(含消防替代役),並主要職掌 119  緊急報案電話受理工
      作。
(二)受理派遣件數達所屬機關總受理件數 5%以上者;若執勤人員超過
      20  位以上者,則受理案件數應達該單位的平均受理件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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