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災地圖作業手冊 (106/03/0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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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地圖內容
一、地圖標題(名稱)
(一)鄉(鎮、市、區):○○縣(市)○○鄉(鎮、市、區)防災地圖
      。
(二)村(里,含部落):○○縣(市)○○鄉(鎮、市、區)○○村(
      里)防災地圖。
二、主體圖
    主體圖為本地圖之主要內容,採用內政部防救災雲端計畫-地理資訊
    平台系統底圖 TGOS Map 為主,地形圖、衛星或航空器拍攝之影像為
    輔,標示疏散避難方向、避難收容處所、防救災資源等,依災害類別
    及使用目的所需資訊,加以繪製。
三、防災資訊
(一)必要欄位
      1.行政區位圖。
      2.災害通報單位:單位名稱、電話。
      3.緊急連絡人:(鎮、市、區)長、村(里)長及村(里)幹事等
        相關人員之姓名、電話。(個人相關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辦理)
      4.避難收容處所:場所(建築物)名稱、地址、電話、適災類別。
      5.製圖單位與日期。
(二)建議欄位:各地方政府依需求彈性增列。
      1.防災資訊網站。
      2.直升機起降點。
      3.災害警戒值。
      4.避難原則。
      5.其他。
四、圖例
    本地圖之圖例,分為道路、設施、標示、行政區域界線等 4  部分,
    除「設施」部分應列有必要項目外,餘各地方政府視需求引用(增列
    )所需圖例即可,說明如下:(如附錄 3)
(一)「道路」部分:係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包含
      :國道、快速道路、省道、縣道、鄉道、高速鐵路、臺灣鐵路。
(二)「設施」部分:主要參酌國內外通則訂立。
      1.必要項目:室內避難收容處所、室外避難收容處所。
      2.建議項目:如人車轉運集結點、醫療院所、消防單位、警察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物資儲備點、取水點、直
        升機起降點、指揮中心、救援器材放置點、通訊設備放置點、公
        務部門、海嘯避難收容處所等 14 項。
(三)「標示」部分:參酌國內現有標示與國外通則,包含:海嘯危險區
      域、疏散避難方向、適用海嘯災害、適用地震災害、適用水災災害
      、適用土石流災害。
(四)「行政區域界線」部分:鄉(鎮、市、區)界線、村(里,含部落
      )界線。
五、指北針
    依主題圖範本之指北針標示,原則上以北方朝上為主,若各地區實地
    狀況不許可,則不在此限。
六、比例尺
    各直轄市、縣(市)及地方因情況特殊者,可自行訂定相關比例,但
    以相關資訊可清楚呈現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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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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