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6
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免依第三點規定設置消防車輛或移動式
    泡沫砲塔:
(一)參與所在工業區之區域聯防組織,且該區域聯防組織中業有事業單
      位自行設置消防車輛或移動式泡沫砲塔合計達第三點規定數量以上
      ,並列為可支援設備者。
(二)所在工業區有自設消防隊。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