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免依第三點規定設置消防車輛或移動式 泡沫砲塔: (一)參與所在工業區之區域聯防組織,且該區域聯防組織中業有事業單 位自行設置消防車輛或移動式泡沫砲塔合計達第三點規定數量以上 ,並列為可支援設備者。 (二)所在工業區有自設消防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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