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系統開發委外安全控管 (一)於專案期間,應透過定期確認或稽核等方式監督委外廠商之資訊安 全要求及個人資料保護之遵循情形;非經授權禁止於辦公處所外, 遠端存取系統。 (二)委外廠商進行系統開發、測試與維護時,未經權責主管許可,不得 複製或攜出本署保有之密級或個人隱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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