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9/16
一、第一項前段整併現行第四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俾以確定需完成防災士培訓課
程後,並依序參加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合格,始可取得防災士合格認證;現行第
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配合第四點第一項增列進階防災士培訓課程規劃,爰
增列進階防災士術科測驗項目。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配合第二項增列進階防災士術科測驗項目,爰增列
其測驗結果表格式。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四、現行第四項規定整併入第一項,爰予刪除。
五、配合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增列進階防災士培訓課程規劃,爰現行第五項增列進
階防災士部分課程及術科測驗項目之抵免方式,並將防災士及進階防災士培訓之
部分課程與測驗項目抵免予以分款訂定,俾以清楚明確。
- 111/11/10
一、第一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四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五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五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六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109/03/11
一、第一項修正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課程分為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二大
部分,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五項參訓人員認證合格之規定。
六、增訂第六項得抵免之課程及測驗規定。
七、刪除現行第四項。
- 107/08/10
1.規範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基準,並允許辦理培訓課程之單位,經本部核可後能適度彈
性調整。
2.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之教材、題庫及相關作業方式,由本部後續統一訂定。
3.防災士如未能全程參與培訓課程或測驗未及格,可透過補訓機制,將培訓課程補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