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起火場所設定:依下列原則設定起火層,並依風險情境設定起火處所
:
(一)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確認起火場所所需時間較長之樓層。
(二)大型空間:確認起火場所所需時間較長之樓層。
(三)收容避難弱者場所:
1.大型機構:自力避難困難人數及避難困難度最高之樓層。
2.小型機構:疏散避難最需花費時間的居室。
(四)旅館:
1.三層樓或四層樓以下之建築物,起火層應設於三樓;樓高五層樓
至十層樓間之建築物,起火層應設於(n-2) 樓;樓高十一至二
十層間之建築物,起火層應設於(n-3) 樓;樓高二十一層樓以
上者,起火層應設於(n-4) 樓 < 上述「n」 代表該建築物之
最高樓層。
2.位於三樓以上之樓層的居室中,選擇距離起火現場確認者待命場
所最遠處所(模擬起火層)之任一火警探測器,使其觸動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
3.如該建築物有數棟建築物,應使具有最大客房數之該棟建築物(
模擬起火層)之探測器動作。
4.如依消防法第六條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應以疏散避難
困難度最高之樓層。
(五)其他場所:設有用火、用電設備或器具等起火可能性較高之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