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詢問病史
(一)按主訴、之前、吃、過、藥、敏、感方式詢問病史。
(二)主訴應包括哪裡不舒服或發生什麼事、怎麼不舒服、什麼時候開始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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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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