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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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受理災防科技中心所提補助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
        究計畫申請案,並依該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及辦理補助經費核
        銷工作。
      2.對災防科技中心執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
        之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布於本部(消防署)網
        站,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災防科技中心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
        據。
(二)災防科技中心:
      1.規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並函報本部(
        消防署)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2.當年度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一
        個月內,向本部(消防署)函報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告,其內容
        應包含計畫目標、執行方式、推廣應用、平臺維運、技術研究成
        果等情形資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1/15
各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前段。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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