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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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對象就醫時(門、急診就醫日或入、出院日),須備健保卡及各
    消防機關核發之識別證件正本:
(一)現職人員出示服務證。
(二)退休人員出示加註退休人員之服務證。
(三)遺眷家戶代表出示家屬證。
    補助對象就醫時(門、急診就醫日或入、出院日),醫院查驗電子補
    助名冊在有效期間者,免收繳健保部分負擔費用;補助對象就醫時未
    在電子補助名冊,或有效期間已屆滿者,須自付部分負擔,再向所屬
    單位申請補助,經所屬單位確認符合補助資格後,按月檢附申請人領
    據及機關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轉發申請人。
    如有補助對象身分認定爭議,得洽詢所屬單位(聯絡窗口如附件二)
    。
    申請人對不予補助之決定不服者,得洽詢本署人事室,聯絡電話:(
    ○二)八一九六六五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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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4/03
補助對象就醫須備證件及爭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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