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專業機構之專責認可部門主管及專責檢驗人員,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
有新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異動事實發生
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異動人員名冊及新聘人員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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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1
定明專業機構之專責認可部門主管及檢驗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次日起十五
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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