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鋼製容器之標誌及塗裝,規定如下:
一、容器護圈外側中央應打刻鋼印(如圖八),中、英文及數字尺寸為十
    毫米(寬)乘以十毫米(高)以上之凹字,且字體深度不得小於零點
    五毫米;其內容如下:
(一)廠商名稱或商標:國內容器製造廠或國外進口商之中文名稱或其商
      標。
(二)耐壓試驗壓力(TP):單位為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以下稱 kgf/c㎡
      )。
(三)實測淨重(W) :單位為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一位以下(
      實測淨重不包含容器閥及護蓋)。
(四)型式認可證書字號。
(五)容器編號:計十二碼(例 AA0120123456) ,上排前二碼為廠商代
      號、第三碼及第四碼為製造年份(民國)後二位數、第五碼至第六
      碼為容器規格;下排六碼為流水編號。
二、面對容器護圈開口之護圈及鋼裙左外側處,應打刻製造之西元年份(
    例:2020),字樣尺寸如下:
(一)護圈處字樣:為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凹字。
(二)鋼裙處字樣:十公斤以上規格,字樣尺寸為三十五毫米以上之凸字
      ;四公斤以下規格,字樣尺寸為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凸字。
三、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式書寫充填內容物名稱,文字尺寸
    不得小於三公分(寬)乘以三公分(高)。但容器外徑大於容器總長
    三分之二者,得予橫寫。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六點規定,定明鋼製容器之標誌及塗裝相關規範
。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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