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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P 型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之改善,得依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一)地區音響開關移置內部基板(無地區音響開關,具有轉移開關之功
      能):
      1.將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之地區音響開關移除,使其無關閉(遮
        蔽)功能,如示意圖一。
      2.於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狀態指示燈增加「地區音響完全停止」
        ,如示意圖二;並於總機內部基板增設(更換)地區音響停止轉
        移裝置,如示意圖三。當地區音響停止轉移時,總機操作面板「
        地區音響完全停止」燈號與提示音響將持續動作至復歸為止。
(二)更新回路控制模式一(地區音響開關具有再鳴動功能,未具有轉移
      開關之功能):
      1.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維持原狀。
      2.更換具有地區音響再鳴動功能之火警受信總機之區域表示裝置板
        ,如示意圖四。
      3.更換新版之開關板,如示意圖五。
      4.於總機內部增設具有計時功能(五分鐘以下)之計時板,如示意
        圖六。
(三)更新回路控制模式二(地區音響開關具有再鳴動功能,且具有轉移
      開關之功能):
      1.更換具有地區音響再鳴動功能之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區域表
        示裝置板,如示意圖七、八、九。
      2.於總機內部:
     (1)增設具有計時功能(五分鐘以下)之計時器及能使地區音響開
          關自動彈回之開關板,如示意圖十。
     (2)裝設地區音響停止轉移裝置,如示意圖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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