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6
六、推動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出席之部外委員及列席人員,
    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12/21
規定推動小組兼職人員為無給職,及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之人員。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