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資本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採購設備 ,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委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所購設備並應納 入財產保管。 2.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應檢附下列文件,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完成核 銷: (1)機關收款收據。 (2)採購結算明細表(如附件一)。 (3)納入預算證明。 (二)經常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以發包 或自辦方式執行。 2.發包方式執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包金額分三期撥付, 第一期委託契約書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期 中成果資料報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四十,第三期期末成 果資料報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請款時應檢附下列 文件: (1)委託契約書。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分期付款表。 3.自辦方式執行:完成階段性工作,將成果資料報經本部檢核通過 後撥付該階段補助款;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二)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分期付款表。 4.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支付廠商當年度款項後一個月 內,如有罰款或結餘款,應檢附發票影本、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 證明書影本,並填報結算表件(如附件三)繳回罰款或結餘款後 辦理結案。
茲為「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推動順遂,並提升經費運用效能, 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調整第二期撥付比率由百分之三十調整為百分之四十,及 第三期撥付比例由百分之四十調整為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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