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津貼申請方式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交
      予其所屬之團體、組織或機構,並由該團體、組織或機構送用人之
      各級政府機關(構),由用人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撥付至執行災
      害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送所屬公共
      事業,由該公共事業撥付至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
(三)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送用人之各
      級政府機關(構),由用人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撥付至執行災害
      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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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9/24
一、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列各類執行
    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津貼申請方式。
二、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之撥付之機關(構),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一後段,係為
    用人之機關(構),非原退休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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