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執勤人員應於執勤當日九時前上班,當日十八時接勤,執勤時間為當 日十八時起至翌日十八時止,下勤後應有十二小時休息時間,休息期 間內不得申請加班。 執勤人員不得連續二日執勤;同一人每月之執勤日數不得超過四日。
一、第一項明定執勤人員執勤日之上班時間及執勤時間,及下班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再 申請加班,以維執勤人員之健康權益;並明定每日有四小時用餐時間。 二、第二項明定執勤人員不得連續二日執勤及每月執勤日數不得超過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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