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
    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同意或核定後,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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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0
定明各級政府辦理表彰時,應成立審查會,並規範審查會之審查程序,以提升審查結
果之公正性及公信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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