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6 條
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
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場所(以下簡稱執業機構)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
,始得執行業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應公告並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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