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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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屬嚴重風險或一般風險者,輔導下列警報及避難提升措施:
(一)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人員住宿或作業之場所,輔導提升火警警報設備
      :
      1.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輔導提升下列火警警報功能:
     (1)設置緊急廣播設備。
     (2)於寢室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增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2.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夜間或假日等人員少之時段,無
        法即時確認火災警報情形,輔導設置並維護智慧遠端監控防減災
        系統(如附件二)。
(二)為提升場所人員避難逃生安全,場所應確保二方向逃生出口、避難
      路徑暢通及出口保持淨空,並輔導下列空間設置排煙設備:
      1.人員避難動線複雜,易因火災受困,不易自行及時避難疏散之空
        間。
      2.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人員住宿使用之區域。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有效延長避難時間之場所,得免依前項規定輔導
    自設排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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