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訓練整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各級政府重大災害、立體救災搶救演習及訓練之執行。
二、協助各級政府、民間搜救組織之訓練與本隊各單位搜索、救援及技術
    等之專業訓練。
三、常年訓練、國內外進修與研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各項救災戰技、課程與標準作業程序之研究、規劃及督導。
五、救災車輛、裝備、器材、消防服制及設施採購規範之擬定。
六、救災車輛與裝備器材之維護、管理及督導。
七、出納、財務、營繕及其他庶務管理。
八、辦公廳與宿舍等不動產之管理配置。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訓練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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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1/15
訓練整備科之掌理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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