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 備士公會,指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本法第七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方式為設立事務所,或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 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 構,或受聘於上開機構等,且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 全國。爰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加入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公會,而非以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認定,以資明確。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