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申請人依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除應具備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委任書:應載明申請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
    及聯絡電話。
二、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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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應檢具之文件。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之文件及委任書等。
三、第三項定明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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