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纖維製品之燃燒試驗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取樣:自二平方公尺以上之纖維製品裁取長三十五公分寬二十五公分
    之試體三片,其中經向數量與燃燒接觸面正面及反面各一片,緯向數
    量及燃燒接觸面正面一片。
二、前處理:
(一)試體應置於攝氏五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乾燥箱內二十四小時後,再
      將試體置於裝有矽膠乾燥劑之乾燥器中二小時以上;試體不受熱影
      響者,得置於攝氏一百零五度正負二度之恆溫乾燥箱內一小時。
(二)屋外使用之纖維製品,於放入恆溫乾燥箱乾燥前,應先於攝氏五十
      度正負二度之溫水中浸泡三十分鐘。
三、試驗:
(一)每平方公尺質量四百五十公克以下之纖維製品(以下簡稱薄纖維製
      品)以四十五度小焰燃燒器法,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百五十公克
      之纖維製品(以下簡稱厚纖維製品)以四十五度大焰燃燒器法進行
      試驗。
(二)試體應平整緊密夾於試體固定框。
(三)小焰燃燒器之火焰長度為四十五公釐,大焰燃燒器之火焰長度為六
      十五公釐。
(四)燃燒器之火焰頂端應與試體之中央下方部位接觸。
(五)試體之點火時間,薄纖維製品為一分鐘,厚纖維製品為二分鐘。
(六)測定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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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參照CNS一○二八五纖維製品防焰性試驗法第三節、第五節與第六節、日本消
    防法施行規則等規範及現行實務運作情形,明定纖維製品進行燃燒試驗之程序,
    包括取樣、前處理及試驗。
二、為模擬測試纖維製品在長時間火源接觸或平整垂掛時接觸火源時之燃燒情境,以
    及測試屋外使用之纖維製品在戶外受雨淋濕後之防焰性能,並使送驗廠商及試驗
    機構便於依循,爰第三款明定薄、厚纖維製品進行試驗之方法及測定項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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