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之基準執行檢修業務,並填寫檢查表;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應依消防
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執行測試業務,並填寫測試報告
書。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三條規定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公告該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測
試方法、判定要領及檢修基準者,消防設備人員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
具之測試、檢修方法與表格執行測試及檢修。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2
一、自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消防法修正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制度,逐步推動與落實消防
    安全設備之圖說設計與監造作業、竣工查驗、測試、檢修及申報作業,並已訂定
    相關規範據以執行。第一項明定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
    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相關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之測試;以及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應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相關規定,執行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
二、考量消防安全設備常隨時代與科技進步,而予以研發與發展,並經核准或認可使
    用,因涉及新設備、新技術之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公告該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
    方法及判定要領、檢修基準,恐導致消防設備人員無從依循執行測試及檢修業務
    ,爰於第二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得依該設備送審提經內政部核准或認可通過之測
    試、檢修方法與表格進行測試及檢修。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