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第三條 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錄證書。
一、為利有意願繼續辦理防焰性能試驗之試驗機構延續登錄證書效力之申請,於第一 項定明試驗機構登錄申請延展之期限、應備文件及延展有效期間。 二、延展係為延續試驗機構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限,使試驗業務得以接續辦理,另因首 次辦理登錄時已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為簡化行政程序,延展時僅針對文件 之更新進行審查,爰於第二項定明試驗機構申請延展,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證書,俾確保試驗機構之業務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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