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 條
專業訓練單位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
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認可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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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為利有意願繼續辦理消防設備人員訓練之專業訓練單位申請延續認可證書效力,
    於第一項定明專業訓練單位申請延展認可應遵守之期限、應檢具之文件及延展有
    效期間為三年。
二、第二項明定專業訓練單位之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核發認可
    證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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