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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服勤人員除需了解消防相關法規,亦需執行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操作
及運用、簡易救護及電梯受困處理等,以維持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
中央管理室之運作,自應於訓練習得相關知能,爰於第一項明定服勤人員訓練講
師資格為教授消防或防災相關課程、具有一定學歷及任相當職務、具消防設備師
執業執照、綜合操作裝置實務專業人員、救護領域專業人員、機械或電子等專業
人員,並具一定年資實務經驗者,始得擔任。
二、第二項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講師名單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經審查符合規
定之講師得免重複申請審查。
三、為建立非屬第二項講師資料庫內之講師審查程序,爰於第三項明定應檢具資料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講師之資格,經審查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
件,所申請之講師始得擔任講師,以確保講師之專業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