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3/07
一、為利專業機構辦理儲槽檢查之延續性,參採現行實務運作機制,於第一項定明專
業機構申請許可延展之期限、應檢具文件與延展有效期間及第五條規定許可證書
之有效期間同為三年。因第七條已明定專業機構之檢查作業計畫、檢查設備或專
責檢查人員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爰無需再行檢具,惟應另行檢附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以為其實際執行業務之佐
證,俾為中央主管機關是否核准延展之參考。至逾期申請延展,或於許可有效期
間就業務執行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處分在案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二、第二項定明專業機構申請延展,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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