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 條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
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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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一、為利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之延續性,參考同類型機構登錄
    管理方式,爰於第一項定明專業機構申請延展登錄之期限、應備文件與延展有效
    期間及第五條規定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同為三年。
二、第二項定明專業機構申請延展,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登錄證書,
    俾確保專業機構延展期間之業務執行能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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