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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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自訂充電設備(樁)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設置充電設備(樁)如涉及共用部分一般修繕改良,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如涉重大修繕改良
      ,依第十一條應經區權會討論後決議辦理,且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可
      自訂充電設備(樁)管理辦法。
(二)自設相關防災設備提高場所安全
      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電動車主得準備(自購)滅火毯等阻止
      延燒之裝備,當電動車輛疑似起火初期,自動滅火設備尚未啟動放
      射時,且火煙小,得使用滅火毯等進行覆蓋車體防止延燒;若自動
      滅火設備啟動或火煙已達危害人命安全時,則建議優先避難逃生。
(三)妥善留存車輛緊急救援手冊
      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電動車輛業者製造或進口工作電壓為高電壓
      之電動車輛(含油電車)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應主動提供緊
      急救援手冊(含消防救災需求資訊),建議電動車主應自行或交由
      管理委員會妥善留存所屬車輛緊急救援手冊,災時可供救災人員參
      考應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一、考量公寓大廈設置充電設備(樁)如涉及共用部分涉及一般修繕改良或重大修繕
    改良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辦理,且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可自訂
    充電設備(樁)管理辦法,第一款用以提醒社區用戶於設置電動車輛充電設備(
    樁)如涉一般修繕改良或重大修繕改良時應按上開條例辦理及可自訂規約進行管
    理。
二、考量電動車輛及充電設備(樁)屬新興能源產品,為因應國際規範及創新發展,
    與時俱進,明定管理委員會或電動車主除依規定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外,得自
    行購置滅火毯等阻止延燒之裝備,提高場所安全,並建議其使用時機。
三、電動車輛業者所提供緊急救援手冊含有消防救災需求資訊,建議車主可自行或交
    由管理委員會留存,災時可供救災人員參考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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