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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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消防署於收受申請補助案件後,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查:
(一)初審:審查申請人資格及文件,申請案文件不齊全或有誤漏者,本
      部消防署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者,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初審合格者應辦理複審;本部消防署得邀集相關機關(構)
      單位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召開審查會進行複審,必要時,
      得請申請人到場說明。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以下簡稱受補助人),除經本部消防署同意者
    外,應於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之申請補助計畫送本部消防
    署核定;補助經費依本計畫補助「民間維運登山留守平臺」及「衛星
    定位設備租賃方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分別按受補助人申請
    補助金額及比率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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