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部消防署於收受申請補助案件後,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查:
(一)初審:審查申請人資格及文件,申請案文件不齊全或有誤漏者,本
部消防署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者,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初審合格者應辦理複審;本部消防署得邀集相關機關(構)
單位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召開審查會進行複審,必要時,
得請申請人到場說明。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以下簡稱受補助人),除經本部消防署同意者
外,應於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之申請補助計畫送本部消防
署核定;補助經費依本計畫補助「民間維運登山留守平臺」及「衛星
定位設備租賃方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分別按受補助人申請
補助金額及比率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