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9/27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第一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序文及第一目之 6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目之 1 配合現行地震應變措施,調整內容文字。
(三)第三目之 1、之 3 及之 4 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四目至第八目地震防災平時應整備之事項。
二、第二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之 1(1) 、(2) 及(4)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目之 2(2) 酌作文字修正;(4) 因應實際狀況,以現場環境及自身狀
況為救援之優先考量。
(三)現行第一目之 2(5) 至(8) 為因應實際狀況,各項救援均應評估現場環境
及自身狀況後執行,爰予以刪除。
(四)配合第貳點第三款修正,並考量本部核心要員往往身兼防災中心服勤人員,核
心要員之教育訓練,包括其訓練方式、辦理訓練之機關(構)、訓練課程、時
數及操作課程訓練方式、訓練課程講師之資格、發給訓練格格證書之機關(構
)及訓練證書污損或遺失之補發等事項,比照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所定
規範即可,無需另行訂定,爰修正第二目,併刪除防火管理技術員之教育訓練
事項,理由同第貳點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