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 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十二條說明一及第五十一條說明一。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合併 為一條。 三、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有關感知裝置之配置,在第五十二條有關啟動裝置之配置有 周詳規定。 四、原條文第五十九條有關電磁閥係屬一齊開放閥之一種,故其設置準用第五十三條 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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