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6 條
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器設備應保持之距離,依下表規定:
┌───────┬──────────────┐
│離開距離 (㎜) │                            │
├───┬───┤電壓 (KV)                   │
│最  低│標  準│                            │
├───┼───┼──────────────┤
│150   │250   │7   以下                    │
├───┼───┼──────────────┤
│200   │300   │10  以下                    │
├───┼───┼──────────────┤
│300   │400   │20  以下                    │
├───┼───┼──────────────┤
│400   │500   │30  以下                    │
├───┼───┼──────────────┤
│700   │1000  │60  以下                    │
├───┼───┼──────────────┤
│800   │1100  │70  以下                    │
├───┼───┼──────────────┤
│1100  │1500  │100 以下                    │
├───┼───┼──────────────┤
│1500  │1900  │140 以下                    │
├───┼───┼──────────────┤
│2100  │2600  │200 以下                    │
├───┼───┼──────────────┤
│2600  │3300  │345 以下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水霧噴頭及配管」等字,使文意明確。
三、本條附表電壓別參考台電之供應電壓及 NFPA15 ,修正原條文附表五之電壓別,
    並在各電壓增列「以下」,以求周延。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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