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器設備應保持之距離,依下表規定: ┌───────┬──────────────┐ │離開距離 (㎜) │ │ ├───┬───┤電壓 (KV) │ │最 低│標 準│ │ ├───┼───┼──────────────┤ │150 │250 │7 以下 │ ├───┼───┼──────────────┤ │200 │300 │10 以下 │ ├───┼───┼──────────────┤ │300 │400 │20 以下 │ ├───┼───┼──────────────┤ │400 │500 │30 以下 │ ├───┼───┼──────────────┤ │700 │1000 │60 以下 │ ├───┼───┼──────────────┤ │800 │1100 │70 以下 │ ├───┼───┼──────────────┤ │1100 │1500 │100 以下 │ ├───┼───┼──────────────┤ │1500 │1900 │140 以下 │ ├───┼───┼──────────────┤ │2100 │2600 │200 以下 │ ├───┼───┼──────────────┤ │2600 │3300 │345 以下 │ └───┴───┴──────────────┘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水霧噴頭及配管」等字,使文意明確。 三、本條附表電壓別參考台電之供應電壓及 NFPA15 ,修正原條文附表五之電壓別, 並在各電壓增列「以下」,以求周延。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