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修正本文文字、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基於阻擋油水之蔓延,以高出地面境界堤或溝槽皆有其效果,為考量空間之使用
,以地下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之境界溝並予排水溝連通,亦可達效果,爰修正第二
款。
四、鑑於排水溝、集水管之設計,與該場所之長度、寬度、地板厚度、排水溝深度有
關,並已於原條文第五款有規定,為回歸專業人員設計,刪除其排水溝每四十公
尺長度設置一個集水管規定,爰修正第四款。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款文意欠明,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八條,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