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固定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泡沫放出口,其 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二、移動式: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修正本文、第一款及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五條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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