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 (一)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應將轄內列管古蹟、歷史建築主動提供 消防機關,預先掌握該建築結構、內部空間規劃、珍貴文物優先保 護對象、管理人員資料、緊急聯絡電話等救災資訊。 (二)查詢文化資產:消防機關可主動至現場進行檢視(檢視表如附件 3 )或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http://www.boch.gov.tw/boch/) 文化資產綜合查詢頁面查詢轄內古蹟、歷史建築公布現況,規劃適 當的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
一、第 1 款未修正。 二、為應規劃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之需,消防機關除可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查詢 相關資訊外,亦可至現場進行訪查,爰予增列,並新增檢視表(如附件 3),俾 供訪查紀錄用。
一、增列國內古蹟、歷史建築資料庫之連結網址及相關說明。 二、將「古蹟歷史建築物」修正為「古蹟、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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