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執行本原則之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懲處及相關法令究 責: 1.未經核准,擅自調閱、複製、使用或銷毀影音資料。 2.隱匿或洩漏影音資料。 3.保存、調閱、複製、使用或銷毀影音資料,未覈實登記於紀錄清 冊。 (二)消防機關每年應針對影音資料保存定期查核至少一次,維護保存良 好,未發生疏失者,承辦人員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辦理 不力人員,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議處。 (三)消防人員遭民眾陳情,經調閱、複製影音資料查證執勤無疏失者, 於嘉獎範圍內獎勵;除不可歸責於消防人員之事由外,經查未依規 定建檔或保存者,視疏失情節予以檢討改進或議處。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涉及民眾權益,且倘有所疏失亦將涉及刑事責任及民事賠 償責任,基於賞罰分明、獎懲即時原則,並鼓勵執勤人員積極執行相關勤務,爰明定 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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