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06/01
一、因應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成立後,消防署統籌兼辦各項
災害防救任務,亟需延攬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以因應勤業務實際需要,爰調整原
科員、技士等職務之員額,減列科員員額十人改置為技士。
二、另原條文所置科員職務,僅單列警察官制,緣係前次修正消防署機關組織、職務
及員額時,為避免延擱法案審查進度,而影響救災機制之建立,故未及時補正。
為考量未來消防署人才之多元進用,並兼顧現職辦事員、書記陞遷權益,擬將科
員職務,由「警佐或警正」修正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職等或警佐或警正」。
- 90/11/12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84/01/28
一、明定本署人員任用員額、職稱、及官職等。本署人員編制係衡量本署業務職掌範
圍,依實際運作人力需求,本精簡組織及員額之原則,擬訂上述各職稱之員額,
計編制一五0人至一七八人。本條例所需員額,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預算缺
額移撥。
二、本署所需人員自警察機關商調,其資歷背景均為官、警兩校畢業,經警察特考乙
、丙等考試及格,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具有警察資格,因此除技術性
之技正、技工、技佐及較低階之辦事員、書記職務外,其職務之選用均規劃簡、
薦、委與警察官雙軌制,以配合機關特性之用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