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報聯繫作業:(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一)消防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緊急報案專線)接獲民眾 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出動救災或轉報所屬政府權責 機關(單位),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 政首長及內政部消防署。 2.內政部消防署接獲災害訊息後,應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 陳報內政部、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及本院。 (二)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中央機關所屬機 關(單位)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政 首長、消防局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2.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本院。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應 立即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緊急報案專線)及 災害權責機關(單位);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轉報內政部消防署 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四)災害發生人員傷亡且達乙級災害規模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災 害權責機關(單位)或消防局應通報衛生局,辦理傷患後續追蹤事 宜;若達甲級災害規模,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將傷患後 續追蹤情形通報衛生福利部。 (五)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已建立二十四小時輿情蒐報制度,掌握國內各種 電子媒體資訊,協助將輿情轉送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六)災害發生,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大陸委員會 。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七)重大運輸事故發生且人員傷亡達乙級災害規模以上時,應通報國家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一、點次變更。 二、原通報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本院合併修正為本院。 三、原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修正為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四、由於並非所有災害防救皆由內政部消防署主管,爰修正第五款減列通報該署及部 分文字修正。 五、新增第六款有關大陸及港澳居民嚴重傷亡通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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