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  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課程名稱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 消防常識:一小時。
 (二) 火災預防:二小時。
 (三)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三小時。
 (四) 自衛消防編組:二小時。
 (五)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三小時。
 (六) 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二小時。
 (七) 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二小時。
 (八) 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二小時。
 (九) 場所施工安全基準:一小時。
 (十) 危害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一小時。
 (十一) 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及實作撰寫:四小時。
 (十二) 測驗:一小時。
    曾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之課程。
    第一項十一款之消防防災計畫實作撰寫結果,應經授課講師審核後,
    建檔留存於專業機構,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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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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