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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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鑑定會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應有超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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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30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105/08/26
為與「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相符,爰予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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