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包覆套類製品如為接觸火源會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並應進行四十五
    度線圈法:
 (一) 試驗裝置:包括燃燒試驗箱 (如附圖三) 、電氣火花發生裝置 (如
      附圖五) 、小焰燃燒器 (如附圖六) 及試體支撐線圈 (如附圖七)
      。支撐線圈應以直徑零點五公釐之硬質不銹鋼線製成,內徑十公釐
      ,螺旋線間距二公釐,長度十五公分。
 (二) 燃料:使用中國國家標準一二九五一所規定之第二種4號液化石油
      氣 (以丁烷及丁烯為主成分) 。
 (三) 取樣:自水洗後試樣量取寬十公分,重一公克之試體三片,如寬十
      公分,長二十公分,而重量仍未滿一公克者,則不計其重量,以長
      度二十公分為準。
 (四) 前處理:依第六點第四款規定,惟應先將試體捲曲後,插入支撐線
     圈中,再進行乾燥程序。
 (五) 試驗:
      1、小焰燃燒器之火焰高度為四十五公釐。
      2、燃燒器之火焰前端應接觸試體下緣,試體經引燃至停止熔融且
          停止燃燒為止。
      3、調整試體位置,使殘餘試體之最下端再與火焰接觸,重複作上
          述試驗,直至試體之下端起至九公分處均燃燒熔融為止。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