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作業區之壓藥室、填土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造粒室,其相互間
及與其他作業室、倉庫等應以擋牆隔離之。但其建築構造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一、放壓面面對空曠無人地區,不致誘發火災,以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
    質材料建造者。
二、其他三面建築堅固之鋼筋水泥牆抗阻爆力之發散,其厚度在存藥量四
    公斤以上者為五十公分,未滿四公斤者為二十公分。
三、屋頂向放壓面方向傾斜,使用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可為矽酸鈣板、合
成樹脂防火板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質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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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1/28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93/03/29
為避免作業室爆炸時波及其他作業室、倉庫,造成更大損失,爰參考設施標準第十三
條規定,明定作業室、倉庫間應以擋牆隔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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