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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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選全國消防楷模人員,除由本署於每年消防節集中表揚,頒發獎狀
    或獎牌外,並得酌情舉行國內(外)參觀、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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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8
一、配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當選人員改以複核方式核定而非經決選程序,爰刪除
    第一項應選人數之規定。
二、現行第二項配合移列。
94/07/06
一、立法院審議本署及所屬 94 年度預算案相關決議「為鼓勵績優消防及義消人員,
    並提高工作士氣,落實『消防為主、搶救為輔』政策,消防署應檢討、修正現行
    全國『鳳凰獎』表揚實施規定,恢復鳳凰獎名額消防及義消名額各 30 名,以肯
    定消防及義消人員對社會之貢獻」,爰參照修正消防楷模當選人數,俾符實際需
    求。
二、有關表揚及獎勵方式,另列乙項規範。
三、點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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