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5/13
一、參照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經審查合格者應發給認可文件,不合規定者應敘明
    理由。
三、第二項明定認可之有效期限。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