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12/24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97/09/09
一、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公厘修正為「毫米」,理由同第四條說明四後段。又現行
檢驗儀器,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長度檢驗及直徑檢驗
之精確度均配合修正;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四款第二目將
「本體」修正為「主體」,「克」修正為「公克」。
二、有關升空類多筒式一般爆竹煙火,其筒管壓縮強度及塞底強度業於第五條規範,
爰刪除第二款第四目及第六目有關其強度數值部分。
三、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二目所定「克」均修正為「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