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小組之撤除,由消防署以書面或口頭報請召集人決定後,通知相關 機關(單位)人員歸建。 本小組撤除後,原進駐機關(單位)應記錄成立期間相關應變作為, 送消防署彙整;有關災後搶救及復原重建措施,由各進駐機關(單位 )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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