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柒、資料處理
一、督導紀錄聯單
 (一) 督導人員應將督導所見,填寫督導紀錄聯單 (格式如附表一) ,迅
      交予被督導單位主官 (管) 處理。
 (二) 受督導單位應將辦理或改善情形,依限回報。
二、督導報告
    督導人員應將督導所見情形,填寫督導報告 (格式如附表二) ,報告
    內容應簡明、具體、完整,於督導完畢二日內陳報。
三、督導通報
 (一) 督導後一週內應將督導所見重大優、缺點彙編督導通報 (格式如附
      表三) 函發各單位,對於督導所見重大優、缺點,受督導單位應依
      規定依限回報並即時辦理獎懲,以收督導之效。
 (二) 督導通報應列入管制,重大缺失或重要事項應實施複查。
 (三) 各單位對督導通報所列優劣事項之處理:
 (四) 利用勤前教育或局務會報認真檢討。
 (五) 對本單位之缺點,找出原因,即行改進;對本單位之優點及績優人
      員,表揚激勵。
 (六) 對他單位之缺點,應作借鏡,隨時警惕;對他單位之優點,實施觀
      摩、學習。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